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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 183 天税务居民规定

在台湾没有住所的人,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停留满 183 天,就是成为台湾税务居民的途径之一。以下说明这个天数究竟怎么算。

最后核实:2026 年 8 月

重点:如果在台湾没有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停留 183 天以上,在所得税上就会被当作居住者,也就是说,跨过那条线的是第 183 天。台湾是按护照上的入出境章计算的,入境当天不算,出境当天要算,实际效果等同于数晚数。在台湾设有户籍的人适用的是另一项判定,天数门槛低得多。

天数门槛
183 天以上,也就是第 183 天
计算期间
纳税年度,即日历年
何时算一天
当晚在境内过夜;入境当天不算
其他居民判定标准
设有户籍,并经常居住
适用对象
在台湾没有住所的个人

规定内容

台湾《所得税法》对居住者的定义分为两款,其中按天数计算的这一款,适用于在当地没有住所的人。实际情形大多由以下三点决定:

怎么计算

由于入境当天不算、出境当天要算,这个天数实际上等同于在台湾住了多少晚。纳税年度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 列出每一趟台湾行程的入境和出境日期。
  2. 每一趟只数入境当天之后的日子,一直数到出境当天为止。
  3. 把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次行程相加。
  4. 全年合计达到 183 天,就符合天数判定。

举例。3 月 1 日入境、7 月 1 日离境,之后 10 月 1 日再次入境、12 月 1 日离境。

第一趟从 3 月 2 日算到 7 月 1 日,共 122 天。第二趟从 10 月 2 日算到 12 月 1 日,共 61 天。全年合计 183 天,刚好压线符合这项判定。

天数之外

这项 183 天判定只是两款中的一款,具体适用哪一款,取决于在台湾有没有住所。如果在台湾设有户籍,也就是台湾的户籍登记制度,则依台湾财政部的一项解释函令适用低得多的门槛:一个纳税年度内停留 31 天以上即为居住者;即使只停留 1 天至 30 天,若生活及经济利益重心在台湾,仍可能被认定为居住者,判断依据包括家庭、工作、财产等联系。不要把 183 天这个数字套用到那种情形上。另外还有一项常被误认为居民判定的 90 天规定,它根本不是居民判定:它决定的是非居住者由境外雇主支付、因在台湾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是否属于台湾来源所得,而且方向相反,适用于停留不超过 90 天的情形。如果另一个国家同时主张你是它的居民,则可能由税收协定通过永久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等顺序判定规则来决定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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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台湾待多少天才不会成为税务居民?

在当地没有住所的话,一个纳税年度内最多 182 个计入天数。达到 183 天就已经足够;由于入境当天不计入,实际上住满 183 晚就会到达这条线。

台湾的入境当天算吗?

不算。税务机关依入出境章计算居留天数,入境当天不计入,出境当天计入。

90 天规定算是居民身份门槛吗?

不算。它决定的是非居住者由境外雇主支付、因在台湾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是否属于台湾来源所得。它不会让任何人成为居住者。

关于本文:AtlasDays 提供的是一般信息,并非法律、税务或移民方面的建议。规定会变动,结果也取决于个人情况,因此不要只依赖 AtlasDays:请查阅链接的官方资料来源,或咨询合格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