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 183 天稅務居民規定
若在境內沒有住所,一個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是成為台灣稅務居民的途徑之一。以下說明這個天數究竟怎麼算。
最後查核:2026 年 8 月
重點:如果在台灣沒有住所,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就是所得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也就是說,跨過那條線的是第 183 天。台灣依護照上的入出境章計算,不計入入境當天、計入出境當天,等同於計算在境內過夜的晚數。在境內設有戶籍的人適用另一套判定標準,天數門檻低得多。
- 天數門檻
- 183 天以上,也就是第 183 天
- 計算期間
- 課稅年度,即日曆年
- 何時算一天
- 當晚在境內過夜;入境當天不計入
- 其他居民判定標準
- 在境內有住所(設有戶籍)並經常居住
- 適用對象
- 在境內沒有住所的個人
- 法源依據
- 所得稅法第 7 條
規定內容
所得稅法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成兩款,其中以天數認定的那一款,適用於在境內沒有住所的人。實際情形大多由以下三點決定:
- 門檻含當天。中文條文要求居留合計滿 183 天,稅捐機關公布的判定也是以「滿」為準,所以第 183 天就跨過那條線。法務部的英譯把門檻寫成「more than 183 days」,那是對具拘束力的中文條文的寬鬆翻譯,差了一天。
- 入境當天不計入。國稅局依護照的入出境章計算停留期間,不計入入境當天,計入出境當天。
- 多次入境會累加。同一個課稅年度內多次入出境的話,天數會累計,不必連續。
怎麼計算
由於不計入入境當天、計入出境當天,這個算法等同於計算在境內過夜的晚數。課稅年度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列出每一趟台灣行程的入境和出境日期。
- 每一趟行程從入境的隔天算起,一直算到出境當天。
- 把同一個課稅年度內的各趟行程加總。
- 只要全年合計達到 183 天,就符合天數判定。
範例。3 月 1 日入境,7 月 1 日出境,之後 10 月 1 日再入境,12 月 1 日出境。
第一趟從 3 月 2 日算到 7 月 1 日,共 122 天。第二趟從 10 月 2 日算到 12 月 1 日,共 61 天。全年合計 183 天,剛好踩在線上符合判定。
天數之外
這項 183 天判定只是兩款其中之一,適用哪一款要看有沒有住所。如果在境內設有戶籍,財政部的函釋改用低得多的門檻:一個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 31 天,就是境內居住之個人;即使只居留 1 天至 30 天,只要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依家庭、工作、財產等聯繫綜合判斷,同樣可能認定為居民。不要把 183 天這個數字套到那種情況。另有一項常被拿來和居民身分混為一談的 90 天規定,它根本不是居民判定:它決定的是非居住者受外國雇主給付、在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算不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且方向相反,適用於居留不超過 90 天的情形。若另一個國家同時主張你是它的居民,租稅協定可能會依永久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等順序判定規則來決定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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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AtlasDays常見問題
在台灣可以待幾天而不會成為稅務居民?
若在境內沒有住所,一個課稅年度內計入的天數最多 182 天。達到 183 天就已經足夠;由於不計入入境當天,實際上要在境內過 183 晚才會走到那條線。
台灣的入境當天算不算?
不算。稅捐機關依入出境章計算停留期間,不計入入境當天,計入出境當天。
90 天規定是居民身分的門檻嗎?
不是。它決定的是非居住者受外國雇主給付、在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算不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不會讓任何人成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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