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的 42 天海外工作規定
42 天的限制涉及在符合條件的海外工作期間訪問丹麥。這不是一個成為納稅居民的規則,僅滿足每日限制並不能確立獲得租稅減免的權利。
最後查核:2026 年 9 月
依第 33 A 條規定:丹麥海外工作租稅減免規定一般要求,任何已結束的六個日曆月期間內在丹麥停留不超過 42 天。未滿一天也計入。但整段海外工作期間開始及結束時的交通日,不計入這 42 天。 僱用條件須另外確認。
- 目的
- 符合條件的海外就業獲得減稅的條件
- 丹麥停留上限
- 在六個月內最多 42 天
- 計算期間
- 在相關海外停留期間內完成的任何六個日曆月期
- 未滿一天的停留
- 仍計一天,包括一般訪問的抵達及離開日
- 旅行日例外
- 整體海外工作期間的開始和結束
- 單獨的要求
- 海外停留必須滿足至少六個月的條件
- 法律依據
- Ligningsloven 第 33A 條;稅務局指南 C.F.4.2.2.4
規定內容
這項規則是關於在國外工作期間在丹麥度過的時間。它不應變成離開丹麥的最大天數或測試一個人是否是納稅居民。它的作用是在特定減稅框架內,以及關於海外逗留和工作條件。
- 檢查相關的六個月期間。並非每年一月都重新獲得 42 天,也沒有可逐月累積的額度。海外停留較長時,必須檢查每段已結束的六個月期間。
- 計算部分天數。稅務局舉例說,在週五中午到達,週一中午離開:這就是四天丹麥停留,而不是三晚。
- 不要排除每次訪問的旅行天數。所列的排除範圍涉及整個海外工作期的開始和結束。返回丹麥的普通旅行仍然包括其抵達和離開的日子。
每月平均值可能會掩蓋一個問題。一個人可能全年很少訪問,然後在丹麥度過一個漫長的無間斷假期。需要檢查的是相關六個月的總和,而不是全年平均值。
怎麼計算
在應用居留計算之前,先確定符合條件的海外工作期間。旅行紀錄顯示了該人在哪裡;需要就業證明來評估其他租稅減免條件。
- 確定相關海外工作期間的開始和結束,保留就業和旅行證明。
- 列出六個月內需要檢查的每個丹麥停留紀錄。
- 計算每次訪問所影響的每個日期,包括部分抵達和離開日期,並只計一次重疊日期。
- 先合計包含交通日在內的停留,再單獨套用整段工作期首尾交通日的排除規定。
- 將調整後天數與 42 比較,再檢查其他已結束的六個月期間,以及各自獨立的工作與持續時間條件。
例子。假設一個持續的海外工作期足夠長,足以包括整個 2026 年 1 月至 6 月,其外圍旅行日期在這個窗口之外。有三次訪問丹麥:
- 1 月 9 日至 12 日,包括兩端:4 天。
- 3 月 2 日至 15 日:14 天。
- 5 月 1 日至 24 日:24 天。
總共是4+14+24=42 天。在同一時間段內,丹麥多一天,總共是 43 天。其他相關時間段仍需要檢查;透過這一時間段並非完全的資格決定。
稅務局也說明一個案例:計入整段工作期首尾兩個交通日,共有 44 天丹麥停留;排除後是 42 天。當事人雖符合天數條件,仍因海外停留未達六個月而遭拒絕減免。天數上限與最低停留期間是兩項獨立條件。
天數之外
在訪問丹麥期間進行的工作有其自己的條件。該指導限制了允許的工作中斷,僅限於與海外就業直接相關的必要工作,並表示在丹麥執行的工作報酬不受該租稅減免條款的涵蓋。因此,即使當每總天數較低時,短期丹麥訪問也可能會引起與工作相關的問題。
包括兩個外圍旅行日期的紀錄可能會產生比法律調整後的總數更高的數字。保持事實日期完整,並在支援計算中處理排除情況。滾動總天數也不確定何時開始符合的海外工作期,或者它是否持續足夠長時間。如果資格取決於這些事實,請使用基本紀錄和官方規則。
用 AtlasDays 追蹤丹麥停留天數
「丹麥海外工作 42 天上限」範本合計最近六個日曆月內紀錄的丹麥停留,讓多次訪問與未滿一天的停留都能從同一份旅行紀錄查看。請另外保留工作期間證明及首尾交通日的調整計算。這是規劃參考值,不會判定租稅減免資格。
下載 AtlasDays常見問題
這是稅務居留規則嗎?
不。這是一個海外工作減稅框架內的條件。它並不決定某人是否是丹麥納稅居民。
從週五到週一的訪問算作三天還是四天?
如果每個日期都在丹麥,就是四天。未滿一天也計入,因此不是以住宿晚數計算。
我可以從每次訪問中排除抵達和離開嗎?
不。這裡描述的排除範圍涉及整個海外工作期間的開頭和結尾的旅行天數。這不是對每次返回丹麥的旅行的一般性排除。
關於本文:AtlasDays 僅提供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或移民建議。規定可能變更,結果也會因個人情況而異,因此不應只依賴 AtlasDays。請查看文中連結的官方資料來源,或諮詢合格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