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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質居留判定
說明美國實質居留判定要確認什麼、為何跨三年加權計算,以及例外與租稅協定在何處重要。
最後核實:2026 年 9 月
簡單說:實質居留判定依實際停留情況,判斷 IRS 是否把一個人視為美國稅務居民。它不是單純的年度 183 天規定。計算會跨三個日曆年加權,因此連續幾年中等長度的停留,可能比預期更快產生稅務影響。這是稅務判定,不是簽證或移民身分。
- 當年度最低日數
- 符合計算條件的美國停留 31 天
- 加權最低日數
- 當年度與前兩個日曆年合計 183 天
- 權重
- 當年度全部、前一年三分之一、再前一年六分之一
- 條件如何結合
- 兩項最低要求都必須符合
- 法源依據
- 《美國國內稅收法》§ 7701(b)(3);財政部規則 § 301.7701(b)-1
加權計算方式
公式採用當年度及之前兩個日曆年。
- 計算當年度所有符合條件的美國停留日。
- 加上前一年度符合條件日數的三分之一。
- 再加上兩年前該年度符合條件日數的六分之一。
一般起點是當年度在美國停留至少 31 天,而且三年加權總數至少達 183 天。
IRS Publication 519 的例子說明權重為何重要:連續三年每年 120 天,依公式只有 180 天,因此不符合判定。重點不是算術有多難,而是前兩年的日數仍會加入。
兩項要求都重要。三年各 122 天時,總數是 122 + 40⅔ + 20⅓ = 183,當年度 31 天條件也符合。但當年度 30 天、前一年 365 天、再前一年 365 天,不符合實質居留判定:加權總數夠高,但當年度最低日數不足。
比較前保留分數
財政部規則 301.7701(b)-1(c)(1) 規定,加權產生的部分日數不四捨五入成最接近的整數。例如當年度 122 天、前一年 122 天、再前一年 121 天,結果是 182⅚,仍低於 183。把每一年的加權結果先取整數再相加,也可能改變答案。
美國實質居留判定計算機
點選在美國的日子,並選擇要判定的年度。計算機會同時檢查兩個條件:該年度至少 31 天,以及三年加權合計 183 天。
時間軸
哪些日子可以排除?
一天內只要有部分時間人在美國,通常就計一天。Publication 519 列出以下排除類別,每一類都有自己的條件:
- 固定跨境通勤。從加拿大或墨西哥住家通勤的符合條件工作日。IRS 有特定的固定通勤者判定,偶爾出差不會自動符合。
- 不滿 24 小時的過境。在美國境外兩地之間移動,且活動與完成該旅程有實質關聯。到機場開商務會議不算過境。
- 外國船舶船員。在從事國際運輸的外國船艇上擔任固定船員的符合條件日子;在美國進行其他營業或業務會受到限制。
- 因醫療原因無法離境。在美國停留期間發生健康狀況,導致無法按計畫離境的日子。這不是生病或接受治療的一般豁免。
- 特定 NATO 人員。以部隊或文職單位成員身分持符合條件 NATO 簽證的日子。隨行受扶養家屬不適用。
- Exempt individual。符合條件的外國政府相關人員;持 J/Q 身分的教師或受訓人員;持 F/J/M/Q 身分的學生;參加符合條件慈善賽事的職業運動員。簽證條件、過往年度限制與合資格家人的規則各有不同。只有簽證名稱,不代表可無限期排除。
「Exempt individual」表示某些日子可從這項判定中排除,不代表該人免除所有美國稅務。以上只是類別摘要,不是判定特定停留必然符合。下方官方資料會直接連到 Publication 519 的排除日規則與相關申報說明。
在這項判定中,美國包括 50 州、哥倫比亞特區,以及指定領海與外海區域;美國屬地和美國領空不包括在內。
排除需要文件或證據嗎?
視排除類別而定。符合條件的學生、教師或受訓人員、慈善賽事運動員,以及主張醫療排除的人,通常必須提交 Form 8843,即使不必另行提交所得稅申報表。這不是每種排除都適用的共同申報要求;外國政府相關人員不受該表格這項申報要求約束。
表格會要求說明主張依據。醫療排除需附醫師簽名聲明;慈善賽事運動員需附活動淨收益聲明;學生、教師與受訓人員要提供學校或計畫資料與簽證歷史,部分情況還需額外聲明。請保留支持相關日期與情況的紀錄,並使用正確課稅年度的指示。個人旅行紀錄可支持時間序,但不能取代必要的申報或證明。
常見的三個錯誤
- 「只看當年度。」前兩個日曆年仍會加入當年度的判定。
- 「當年度少於 183 天就沒事。」當年度從未達 183 天,也可能符合加權判定。
- 「移民與稅務是同一套制度。」簽證類別、I-94 日期或 B1/B2 停留模式本身,不能回答稅務居民問題。IRS 另有綠卡判定。
原始日數不是最後答案的情況
符合日數判定,不代表身分自動確定。較密切聯繫的主張、租稅協定下的居民身分與順序判定規則、居民身分起訖日期,以及申報後果,都可能依個別事實而有影響。一般的較密切聯繫例外有自己的條件,包括當年度在美國停留少於 183 天、在外國有稅務住所(tax home),以及具備所需的較密切聯繫;也有 Form 8840 申報要求。它不是任何符合加權日數判定者都自動適用的豁免。
常見問題
評估年度必須實際在美國停留 183 天嗎?
不必。前兩年度會加入,因此當年度較少也可能讓加權總數達 183 天;但仍須符合當年度至少 31 天的獨立條件。
加權後的部分日數會進位嗎?
不會。規則在比較時保留分數。加權總數 182⅚ 不符合 183 天門檻。
所有過境日都會排除嗎?
不會。IRS 過境例外涵蓋在美國境外兩地間旅行、且在美國停留不滿 24 小時的情況。把行程稱為過境,不代表自動符合規定。
關於本文:AtlasDays 僅提供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或移民建議。規定可能變更,結果也會因個人情況而異,因此不應只依賴 AtlasDays。請查看文中連結的官方資料來源,或諮詢合格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