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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長期居留身分:申請前五年的離境上限
要取得歐盟長期居留身分,在同一個成員國的五年居住必須連續。離境在兩項以月計的上限內是允許的,而離開該成員國的每一天都算在內,待在其他歐盟國家的日子也不例外。
最後查核:2026 年 10 月
重點:申請前必須緊接著在同一個成員國合法且連續居住五年。只要每次離境都少於連續六個月,而且所有離境合計不超過十個月,就不會中斷這種連續性。各國法律可因特定或例外的理由接受更長的離境。指令以月為單位,從未說明相當於多少天。
- 適用身分
- 取得歐盟長期居留身分
- 適用範圍
- 25 個歐盟成員國,即丹麥與愛爾蘭以外的所有成員國
- 資格期間
- 申請前緊接的五年,在同一個成員國合法、連續居住
- 單次離境
- 少於連續六個月
- 全部離境
- 五年內合計不超過十個月
- 離開的範圍
- 申請所在的成員國,因此在其他歐盟國家的時間也算離境
- 法源依據
- 理事會第 2003/109/EC 號指令第 4 條
規定內容
理事會第 2003/109/EC 號指令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非歐盟國民在申請前緊接的五年內於成員國境內合法且連續居住者,該成員國應授予其長期居民身分,也就是本文所說的歐盟長期居留身分。第 4 條第 3 項接著說明,哪些離開該成員國的時間不會中斷這五年:每次少於連續六個月的離境,只要在這五年內合計不超過十個月。
- 兩項上限同時適用。每次離境各有六個月的上限,所有離境則共用十個月的合計上限。單次離境達六個月或以上就不在涵蓋範圍內,即使紀錄上沒有其他任何離境也一樣。
- 上限內的離境計入五年。指令在計算期間時把這些離境算進去,所以額度內的行程事後不必補回。
- 各國法律可以允許更多。基於特定或例外且屬暫時性質的理由,成員國可以接受較長的離境而不中斷連續性。這段時間隨後不計入五年;但若屬於工作派駐,成員國可選擇將其計入。
- 有些居住不計入。純粹基於暫時理由的居住,例如以互惠生(au pair)或季節性勞工身分居住,或具有外交身分的期間,都不計入五年。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而居住的時間,最多只計入一半。
條文的用字很嚴格:指令涵蓋的是少於連續六個月的離境,所以剛好六個月的離境就不在範圍內。西班牙的國內法規寫的是最多六個月,並允許因工作離境合計達十八個月。西班牙的版本詳見西班牙長期居留:申請前五年的離境上限。
適用範圍
這項指令約束 27 個成員國中的 25 個。丹麥與愛爾蘭不受其約束(前言第 25 點與第 26 點),英國在仍是成員國時也不受約束。這項身分由居住所在的成員國授予,五年也在那裡計算。
適用這項指令的成員國(25 個)
奧地利
比利時
保加利亞
克羅埃西亞
賽普勒斯
捷克
愛沙尼亞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匈牙利
義大利
拉脫維亞
立陶宛
盧森堡
馬爾他
荷蘭
波蘭
葡萄牙
羅馬尼亞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西班牙
瑞典
隨這項身分核發的居留許可,會依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的用語,將許可類型註明為「long-term resident – EC」(歐洲共同體長期居民)。自 2011 年修正以來,這份許可本身稱為「長期居民歐盟居留許可」。德國、法國和其他幾個成員國也核發本國的永久居留許可,那些許可有自己的條件與離境規定。本指南只涵蓋歐盟身分。
這是取得身分的規定。取得身分之後,能否保留由另一項規定決定:第 9 條規定,連續十二個月離開歐盟,而不是離開該成員國,身分即告終止。
什麼算離境
指令衡量的是離開相關成員國領土的時間。在另一個歐盟國家待一個月,和到另一個大陸旅行一樣,都是離開申請所在國家的時間,即使兩國都在歐盟內。
條文也沒有說明出境當天與返回當天是否算作離境的天數。本指南將這兩天視為在該國的日子。把它們算作離境是較保守的解讀,每趟行程會多出兩天。
六個月和十個月是幾天?
指令沒有說明。兩項上限都以月表示,沒有說明一個月是否指日曆月,也沒有說明幾天的行程如何加總成月。各成員國透過本國法律實施這項指令,因此實務做法可能不同。
- 連續六個月
- 視涵蓋哪些月份而定,為 181 至 184 天;以每月 30 天計為 180 天
- 連續十個月
- 視涵蓋哪些月份而定,為 303 至 306 天
- 分開的行程加總
- 需要為一個月設定固定長度。以 30 天計,十個月是 300 天;以日曆月平均約 30.4 天計,約為 304 天
以每月 30 天計算得出的數字最低。單次離境在 179 天或更短,無論採哪種解讀都少於六個月;總數維持在 300 天以內,無論採哪種解讀都在十個月以內。超過這些數字之後,各種解讀就開始出現分歧。
怎麼計算
- 從在該成員國開始合法居留的日期起算。五年由那天開始計算;五年期滿後,則改從申請日往前推五年起算。
- 列出每一趟離開該成員國的行程,包括前往其他歐盟國家的行程,並附上確切的出境與返回日期。
- 逐一檢查每趟行程本身:必須少於連續六個月。
- 加總五年內的離境天數,並將總數與十個月比較。各國法律可能另作處理的離境,例如工作派駐,要能分辨出來。
例子。你在葡萄牙的居留從 2024 年 9 月 15 日開始,因此第一個五年在 2029 年 9 月 14 日結束。你到法國與家人過聖誕節,2024 年 12 月 20 日出境,2025 年 1 月 6 日返回。2026 年你在 7 月 1 日出境到國外過暑假,9 月 15 日返回。2028 年你在 2 月 10 日出境,到南美洲長途旅行,6 月 30 日返回。
將旅行日算作在葡萄牙的日子,三次離境分別為 16、75 與 140 天,合計 231 天。以每月 30 天計為 7.7 個月,無論採哪種解讀都不到十個月,距離 300 天的總數還有 69 天。聖誕節那趟雖然去的是歐盟國家法國,仍全數算入。
如果 2028 年那趟行程持續到 8 月 20 日,光這一次就離境 191 天,無論採哪種解讀都達到六個月或以上。即使總數 282 天仍不到十個月,這次離境也已超出允許範圍。
天數之外
守住離境上限,可以維持五年的連續性,但單憑這一點並不能決定申請結果:整段期間的居留也必須合法,指令要求穩定且固定的經濟來源與健康保險,成員國還可以增加融合條件。主管機關依你提供的文件作出決定,所以請保留旅行日期的證明。
這項規定可能會改變。歐盟執委會在 2022 年提出了這項指令的全面修訂提案(recast),但它還不是法律:歐洲議會尚未通過一讀立場。在新條文通過並開始適用之前,適用的仍是 2003 年的指令。
歸化與稅務居民身分是各有規則的不同程序,同樣的行程在不同制度下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
常見問題
去其他歐盟國家旅行算離境嗎?
算。指令衡量的是離開申請所在成員國領土的時間,所以在其他任何國家的時間都算,包括歐盟內的國家。
十個月的離境是幾天?
指令沒有說明。連續十個日曆月是 303 至 306 天。若以每月 30 天把分開的行程加總,十個月是 300 天,這是所有解讀中最低的數字。
這和失去身分的 12 個月規定一樣嗎?
不一樣。六個月與十個月的上限適用於申請前的五年,計算的是離開該成員國的時間。12 個月規定適用於取得身分之後,計算的是離開歐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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