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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長期居留身分:申請前五年的離境上限

要取得歐盟長期居留身分,在同一個成員國的五年居住必須連續。離境在兩項以月計的上限內是允許的,而離開該成員國的每一天都算在內,待在其他歐盟國家的日子也不例外。

最後查核:2026 年 10 月

重點:申請前必須緊接著在同一個成員國合法且連續居住五年。只要每次離境都少於連續六個月,而且所有離境合計不超過十個月,就不會中斷這種連續性。各國法律可因特定或例外的理由接受更長的離境。指令以月為單位,從未說明相當於多少天。

適用身分
取得歐盟長期居留身分
適用範圍
25 個歐盟成員國,即丹麥與愛爾蘭以外的所有成員國
資格期間
申請前緊接的五年,在同一個成員國合法、連續居住
單次離境
少於連續六個月
全部離境
五年內合計不超過十個月
離開的範圍
申請所在的成員國,因此在其他歐盟國家的時間也算離境
本頁內容

規定內容

理事會第 2003/109/EC 號指令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非歐盟國民在申請前緊接的五年內於成員國境內合法且連續居住者,該成員國應授予其長期居民身分,也就是本文所說的歐盟長期居留身分。第 4 條第 3 項接著說明,哪些離開該成員國的時間不會中斷這五年:每次少於連續六個月的離境,只要在這五年內合計不超過十個月。

條文的用字很嚴格:指令涵蓋的是少於連續六個月的離境,所以剛好六個月的離境就不在範圍內。西班牙的國內法規寫的是最多六個月,並允許因工作離境合計達十八個月。西班牙的版本詳見西班牙長期居留:申請前五年的離境上限。

適用範圍

這項指令約束 27 個成員國中的 25 個。丹麥與愛爾蘭不受其約束(前言第 25 點與第 26 點),英國在仍是成員國時也不受約束。這項身分由居住所在的成員國授予,五年也在那裡計算。

適用這項指令的成員國(25 個)

  • 奧地利
  • 比利時
  • 保加利亞
  • 克羅埃西亞
  • 賽普勒斯
  • 捷克
  • 愛沙尼亞
  • 芬蘭
  • 法國
  • 德國
  • 希臘
  • 匈牙利
  • 義大利
  • 拉脫維亞
  • 立陶宛
  • 盧森堡
  • 馬爾他
  • 荷蘭
  • 波蘭
  • 葡萄牙
  • 羅馬尼亞
  • 斯洛伐克
  • 斯洛維尼亞
  • 西班牙
  • 瑞典

隨這項身分核發的居留許可,會依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的用語,將許可類型註明為「long-term resident – EC」(歐洲共同體長期居民)。自 2011 年修正以來,這份許可本身稱為「長期居民歐盟居留許可」。德國、法國和其他幾個成員國也核發本國的永久居留許可,那些許可有自己的條件與離境規定。本指南只涵蓋歐盟身分。

這是取得身分的規定。取得身分之後,能否保留由另一項規定決定:第 9 條規定,連續十二個月離開歐盟,而不是離開該成員國,身分即告終止。

什麼算離境

指令衡量的是離開相關成員國領土的時間。在另一個歐盟國家待一個月,和到另一個大陸旅行一樣,都是離開申請所在國家的時間,即使兩國都在歐盟內。

條文也沒有說明出境當天與返回當天是否算作離境的天數。本指南將這兩天視為在該國的日子。把它們算作離境是較保守的解讀,每趟行程會多出兩天。

六個月和十個月是幾天?

指令沒有說明。兩項上限都以月表示,沒有說明一個月是否指日曆月,也沒有說明幾天的行程如何加總成月。各成員國透過本國法律實施這項指令,因此實務做法可能不同。

連續六個月
視涵蓋哪些月份而定,為 181 至 184 天;以每月 30 天計為 180 天
連續十個月
視涵蓋哪些月份而定,為 303 至 306 天
分開的行程加總
需要為一個月設定固定長度。以 30 天計,十個月是 300 天;以日曆月平均約 30.4 天計,約為 304 天

以每月 30 天計算得出的數字最低。單次離境在 179 天或更短,無論採哪種解讀都少於六個月;總數維持在 300 天以內,無論採哪種解讀都在十個月以內。超過這些數字之後,各種解讀就開始出現分歧。

怎麼計算

  1. 從在該成員國開始合法居留的日期起算。五年由那天開始計算;五年期滿後,則改從申請日往前推五年起算。
  2. 列出每一趟離開該成員國的行程,包括前往其他歐盟國家的行程,並附上確切的出境與返回日期。
  3. 逐一檢查每趟行程本身:必須少於連續六個月。
  4. 加總五年內的離境天數,並將總數與十個月比較。各國法律可能另作處理的離境,例如工作派駐,要能分辨出來。

例子。你在葡萄牙的居留從 2024 年 9 月 15 日開始,因此第一個五年在 2029 年 9 月 14 日結束。你到法國與家人過聖誕節,2024 年 12 月 20 日出境,2025 年 1 月 6 日返回。2026 年你在 7 月 1 日出境到國外過暑假,9 月 15 日返回。2028 年你在 2 月 10 日出境,到南美洲長途旅行,6 月 30 日返回。

將旅行日算作在葡萄牙的日子,三次離境分別為 16、75 與 140 天,合計 231 天。以每月 30 天計為 7.7 個月,無論採哪種解讀都不到十個月,距離 300 天的總數還有 69 天。聖誕節那趟雖然去的是歐盟國家法國,仍全數算入。

如果 2028 年那趟行程持續到 8 月 20 日,光這一次就離境 191 天,無論採哪種解讀都達到六個月或以上。即使總數 282 天仍不到十個月,這次離境也已超出允許範圍。

天數之外

守住離境上限,可以維持五年的連續性,但單憑這一點並不能決定申請結果:整段期間的居留也必須合法,指令要求穩定且固定的經濟來源與健康保險,成員國還可以增加融合條件。主管機關依你提供的文件作出決定,所以請保留旅行日期的證明。

這項規定可能會改變。歐盟執委會在 2022 年提出了這項指令的全面修訂提案(recast),但它還不是法律:歐洲議會尚未通過一讀立場。在新條文通過並開始適用之前,適用的仍是 2003 年的指令。

歸化與稅務居民身分是各有規則的不同程序,同樣的行程在不同制度下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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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去其他歐盟國家旅行算離境嗎?

算。指令衡量的是離開申請所在成員國領土的時間,所以在其他任何國家的時間都算,包括歐盟內的國家。

十個月的離境是幾天?

指令沒有說明。連續十個日曆月是 303 至 306 天。若以每月 30 天把分開的行程加總,十個月是 300 天,這是所有解讀中最低的數字。

這和失去身分的 12 個月規定一樣嗎?

不一樣。六個月與十個月的上限適用於申請前的五年,計算的是離開該成員國的時間。12 個月規定適用於取得身分之後,計算的是離開歐盟的時間。

關於本文:AtlasDays 僅提供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或移民建議。規定可能變更,結果也會因個人情況而異,因此不應只依賴 AtlasDays。請查看文中連結的官方資料來源,或諮詢合格專業人士。